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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过法则知道过错历史上早已有之
《晏子春秋》记载:齐景公爱槐树,命令官吏派人严加关照,下达法则,如有犯槐树者,处刑,假如将槐树弄伤,罪当处死。有人不知此令,酒醉后在槐树旁吐逆,“得罪”槐树被抓。
宰相晏子为此事劝谏景公,以为此人不知道法则,是无辜的,“刑杀不辜谓之贼”,是国之大忌。景公承受晏子的定见,将此人开释,并废弃伤槐之法。
伤槐一事触及刑法上的知道过错,行为人在施行某行为,并不知行为构成违法,在晏子看来,就不能治罪,这其实也是“不知者无罪”观念的另一种表现。但是,古罗马却有一句陈旧的法谚“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”。
传统的刑法理论大多采纳古罗马态度,不知法、不免责。其理由在于:首要,公民有知法遵法的职责,既然是一种职责,不知法自身便是不对,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有的职责,岂能豁免其责?
其次,假如答应这种免责理由的存在,任何人违法,都可能以不知法来狡赖,法盲违法层出不穷,会给司法机关确定违法带来极大困难。
上述证明有很强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颜色,更开门见山地道出个华夏委的是美国官霍姆斯:不知法不免责,是为保护公共政策,因此能献身个别利益。尽管有些违法人确实不知自己冒犯法则,但假如答应这种免责理由,那将鼓舞人们对法则的无视,而不是对法则的尊重和据守。